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8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105号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整合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基础上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规划面积4.1平方公里,分为东区、西区两部分(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东区面积0.6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长江北路、南至北海路、西至长江江堤、北至东华路。西区面积3.4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十字港河、南至老套河、西距老套河约500米、北至长江江堤。

张家港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

二、 张家港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张家港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