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99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请示》(内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正处级),隶属呼和浩特海关。
二、 核定鄂尔多斯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鄂尔多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