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0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海洋局:
发展改革委、海洋局《关于报送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请示》(发改地区[2007] 2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纲要》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十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抓住发展机遇,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统筹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规范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全面促进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 始终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秩序。按照垒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海洋开发空间,促进海洋开发利用规模、强度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从严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逐步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区域管理。
四、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加强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加快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总量控制制度,遏制近岸海域污染恶化和生态破坏趋势。加强海洋生态调查与评价,加快重点海域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五、 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提高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壮大海洋经济规模。积极发展海洋产业,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立并完善全国海洋经济运行评估监测系统。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六、 大力提高海洋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全国海洋信息化建设,提高海洋环境预报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体系,强化海上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纲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计划。中央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投入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纲要》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纲要》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要对《纲要》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中期评估,并加强对海洋重大问题的研究。
海洋问题事关国家根本利益。发展海洋事业对保障国家安全,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拓展发展空间,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沿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纲要》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