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4年)中国民用航空公司、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内航空公司聘用外籍机组人员办理入出境及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外交部,中国民用航空公司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航发〔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航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署:

为贯彻实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和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规范国内航空公司聘用外籍机组人员的管理,按照现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将国内航空公司聘用外籍机组人员办理签证、就业和居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空公司拟聘用外籍机组人员,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办理就业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外籍飞行员

1.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3. 个人简历(中文);


4.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附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及中介公司签字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中文本,如无中文本,须附中文译文);


5. 航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国外航空器驾驶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出具的国外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认可受理回执,或国外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公证件(仅适用于驾驶国外注册航空器的机组人员);


7.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民航公安局出具的背景调查批复复印件。


(二)外籍乘务员

1.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3. 个人简历(中文);


4. 航空公司与外籍乘务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意向书(中文本,如无中文本,须附中文译文);


5. 航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航空公司出具的进入岗前培训的证明;


7.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民航公安局出具的背景调查批复复印件。

人社部门按上述证明材料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获得就业许可证书的外籍机组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前往中国驻外签证机关(不限于国籍国或居住地国)办理Z字签证:

1. 《签证申请表》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提供);


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复印件或传真件,必要时须出具原件)。


三、外籍机组人员入境后,持以下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一)外籍飞行员

1.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近期二寸证件彩色照片两张;


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护照首页和有效Z字签证页);


3.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附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及中介公司签字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中文本,如无中文本,须附中文译文);


5. 国外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出具的国外航空起驾驶员执照认可受理回执,或国外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公证件(仅适用于驾驶国外注册航空器的机组人员);


6.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二)外籍乘务员

1.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近期二寸证件彩色照片两张;


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护照首页和有效Z字签证页);


3.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 航空公司与外籍乘务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意向书;


5.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核准的航空公司提供的乘务员岗前培训结业证明;


6.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就业证有效期应参照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外籍乘务员在获得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乘务员资格合格证》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外国人就业证发证机关。


四、取得Z字签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外籍机组人员,入境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办理居留许可的批准期限最长为15个工作日。

1.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及按要求提供的正面免冠照片;


2.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 航空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和营业执照副本;


4. 外国人就业证;


5. 申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6. 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各级民航、外交、公安、人社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凡遇特殊紧急情况,各部门应加快审批,为申请者提供便利。


2014年2月1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