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5〕70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办函[2005]70号 2005年4月15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规范补领婚姻证件字号的函(鄂民政函[2005]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领婚姻登记证与婚姻登记的性质不同,他们的统计和归档属于不同类别,编号亦应有所区别。补领婚姻登记证类可以在字号中增加“补”字。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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