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日期2003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2003〕29号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总工会: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