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部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四条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附件第一条第(五)项第3、4款规定,申请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投资、托管业务管理资格的机构,在向劳动保障部提交申请材料前,须先经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并获得同意函或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申请时将申请材料和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报送劳动保障部。
以养老保险公司名义申请管理机构资格的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向劳动保障部并中国保监会提交承诺函:在获得管理资格后只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或证明文件单独提交,不与申请材料装订在一起。
没有国家业务监管部门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