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48号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北至金光工业园启动区,西至钦州港10万吨进港航道,东至大环作业区后方陆域,南至大榄坪南作业区(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
X(2399977 6246),Y(36565679 1781);
X(2399977 6246),Y(36568344 4759);
X(2397285 3109),Y(36569682 3458);
X(2396222 3683),Y(36567700 6627);
X(2398937 1029),Y(36565722 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