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94号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铲湾路,南以平南铁路、妈湾大道以及妈湾电厂北侧连线为界,西以妈湾港区码头岸线为界,北以妈湾大道、嘉实多南油厂北侧、兴海大道以及临海路连线为界。
(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