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 1955.11.10
【实施日期】 195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五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通知
(1955年11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现将一九五五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委员,即将组织起来共同进行视察。在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组织,在外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会同政协地方委员会组织。
二、在农村主要是视察农业合作化、粮食的生产消费和统购统销,落后乡的改造、镇压反革命等;在城市主要是视察工业、商业(包括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工作,肃反情况等。
三、视察时间为一个月,十一月十五日左右出发,十二月十五日左右结束。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者其它地区视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它地区视察。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择一个地区视察;政协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视察。年老体弱或者确实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就地视察或者不参加视察。
五、到同一地区、同一单位视察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视察。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共同听当地负责人的报告,然后分组进行视察。如果分批到达或者集中,可以分批听报告。
六、视察对象应该包括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情况,找人谈话应该找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以便做到全面了解。
七、视察工作,出去要有准备,回来要有报告,要实事求是,对所视察的工作要尽可能作全面的分析和估计。
八、集体视察的,酌情配备秘书。警卫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安排。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所需伙食、交通,旅馆等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开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地方委员会委员所需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开支。要注意节约,不要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