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1992年12月18日)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进一步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 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 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票窝点”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交易点。
三、 对查没的假冒商标卷烟,严禁上市,应公开销毁。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 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集中销毁。逾期不交者,依法从严处理。
四、 凡对执法人员检查假冒商标卷烟进行抗拒和围攻的,以及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为假冒商标卷烟的制售提供原辅材料、机器设备和资金、证明、票据、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的,一律依法惩处。凡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 自 通告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