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1年10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公发[政治]153号
施行日期1981年10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市并广东、湖北省计委、编委、教育高教、财政、人事、粮食、公安、司法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要抓紧安排几所中学改建为警察学校,公开招生,训练合格的警察,给民警队伍不断补充新生力量。还要举办警官学校,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治安情况。五大城市要安排一所中学改建为司法学校,公开招生,训练检察、审判飞司法行政人员。全国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都要安排一所中学改建为警察学校。为了迅速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联合通知如下:
一、 在省、市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互相协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落实中央指示,迅速搞好校舍选择和移交工作,争取尽快招生。
二、 人民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属中等专业学校性质。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也可以招收一些十七至二十二岁同等学历的待业青年和复员军人。招生要坚持政治标准和身体条件。招生工作纳入地方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进行统考,择优录取,严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毕业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司法机关分配工作,所需编制夕在中央将要下拨的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公安、司法部门总编制数内解决。
三、 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分别由市公安、司法局领导,由市教育局负责教学业务指导。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教学行政、教学研究等方面给予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要选派政治强、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学校领导,校长由公安、司法局长或副局长兼任。学校所需教职员工,应尽量从原校和公安、司法部门解决;原校教职员工需要调整调动的,由教育、公安、司法局共同负责调动安排多需要其它部门支援的人员,由人事局协助调配。
四、 人民警察学校的经费(包括开办费)原暂列“行政支出”,自一九八一年,改列入“公安支出”款中的“警校、干校经费”项内开支。司法学校的经费,列入“行政支出”款内开支。各校所需经费,每年由市公安局、司法局编造预算,报当地财政局核批。
人民警察学校学员要集中住宿和进行军事、业务技术训练。司法学校应尽量设在市区或近郊,具备走读条件的学生,一律走读。校舍需要扩建时,所需基建投资,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各地原有人民警察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建,增加招生名额。
各地对准备改建的中学的在校学生,要妥善安排。今后如果警察、司法学校停办,校舍应归还教育部门。
五、 各市人民警察学校的培养目标、经费、投资、师生待遇等问题,除本通知中已规定外,均按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设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的联合通知》执行。司法学校的师生待遇、人员编制、教学行政经费及学生毕业后的待遇等,均与相似中等专业学校同。司法学校的培养目标、任务等,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附:《关于设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的联合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