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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7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行署,州、市,县经委,公安处、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元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以公发1号联合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保卫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专职消防队是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也是全社会的一支很重要的消防力量,因此,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建设好。当前,要根据《条例》的有关精神,认真进行一次组织、思想。作风整顿,以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安心本职工作,克服松散现象。为了使业务对口和便于在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专职消防队应一律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或保卫部门领导管理,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主要是抓好政治教育,组织业务训练,培养优良作风,开展防火检查,指挥本单位的灭火战斗,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


二、 根据《条例》中有关建队的原则,月超出公安消防队七平方公里的保护面积和发生火灾后五分钟内不能赶赴火场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专用物资仓库、液化气站、煤气站、二级油库以及易燃易爆化工企业,都应组建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积极配合单位落实人员、装备、住房。编制原则是:配一辆战斗车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少于12人,配二辆战斗车的单位不少于20人,以下每增加一辆战斗车,增加8名消防队员。队员条件一律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由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审批,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专职消防队的干部调动应征得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三、 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业务训练,执勤备战,防火宣传检查,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主动配合,积极建议,加强指导,经常检查,定期考核。器材,装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筹安排,有关部门价拨供应。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努力搞好本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按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切实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认真落实执勤备战措施,真正成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保障。外单位起火需要支援时,要自觉服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和指挥,搞好协同作战。


四、 妥善解决好专职消防队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时刻处于战备状态,维护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而且要进行艰苦的技术、战术训练,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因此,除福利待遇应和本单位生产工人同等对待外,对于他们因工作需要的夜餐费,加班费和火场误餐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专职消防队员(含干部)一律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帽徽、领章,首装标准统一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照有关规定价拨供应。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中致残、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残、抚恤和授予烈士称号.

企业事业单位对专职消防队的修建营房、添置更新车辆、器材,通讯装备、开展宣传检查等方面所需的经费要给予保证,以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


五、 认真落实专职消防队外出扑救火灾的补偿费。今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扑救投保单位和家庭的火灾所消耗的器材、药剂和损坏的车辆设备所需经费,一律从保险施救中给予补偿。扑救未投保单位火灾消耗的费用,由失火单位负责补偿。补偿办法由参战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损耗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由当地保险公司或失火单位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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