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教师字004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少数道德败坏奸污女学生的中小学教职工的通知》(京办发〔1986〕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阅。希你们对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中少数坏人猥亵女学生的事件予以足够重视,严肃处理;对奸淫女学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及时、坚决地依法惩办;对屡教不改的要从重处罚。对那些道德败坏,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要坚决调离教育工作岗位,在本系统内另行安排工作,如有困难,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协助。各地应参照北京市的做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规定,贯彻国家教委党组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发出的《关于防止中小学教师中少数坏人奸污女学生问题的通知》〔(85)教党字111号〕。并请在今年放暑假前,将本通知连同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传达到中小学教职员工。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处理少数道德败坏奸污女学生的中小学教职工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八月,中共国家教育委员会党组发出《关于防止中小学教师中少数坏人奸污女学生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中小学教师中发生的奸淫女学生的犯罪情况予以足够重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置。对中小学教师中奸淫女学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刑满释放后,不准再安排到中小学工作。
本市中小学教职工队伍从总体看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坏人。国家教委通知中提到的问题,本市同样存在。这些道德败坏的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卑劣手段,奸污、猥亵女学生,教唆青少年犯罪,严重摧残青少的的身心健康,虽然人数极少,但是危害很大。
为了纯洁教职工队伍,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现结合本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 中小学教职工奸淫女学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律不得再回中小学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劳动部门另行安置。
二、 已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劳、劳教又回到学校工作的人员,一九八二年后(含一九八二年)回校的,原则上调离中小学,由学校提出名单,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部门另行安置。一九八二年前回校工作的,要对其加强教育,如未发现新问题,一般可不调离。
三、 对那些道德败坏,未构成刑事犯罪,不宜在中小学工作的人员,由学校查清事实,提出名单,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四、 调入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人员,除考察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外,要对其思想品德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道德品质不好的人混入教职工队伍。
五、 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并教育他们敢于同危害学生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保护学生不受坏人残害。学校要研究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六、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上述精神处理。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