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文日期2003年0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联席办〔2003〕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路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总部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军事交通运输部门:
按照全国联席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要求,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辆辆号牌改挂工作已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军队、地方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车辆改挂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积极配合,改挂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顺利。为进一步加快军车改挂工作进度,保证军车改挂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认定改挂车辆单位名称问题
军队上报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申请单位”和“原车属单位”栏目,出现了一些填报名称颠倒的现象。各地可将“申请单位”和“原车属单位”与国联席办[2001]6号文件附件一(以下简称“附件一”)所列的“单位名称”和“接收单位”进行对比,“附件一”的两个栏目名称中和《汇总表》的两个栏目名称中,只要企业名称一致的,即可认定其为改挂企业。反之,申请改挂企业必须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以及军队大单位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文件,表明其确为《汇总表》、国联席办[2001]6号文件附件一所列的军车改挂企业,方能办理改挂手续。
移交企业改挂车辆按其移交地方后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办理车辆登记;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有第二厂名的企业,可以第二厂名的名称办理车辆登记;没有第二厂名的企业,以原车属单位名称办理车辆登记。
二、 关于确认改挂车辆出厂年份问题
鉴于《汇总表》中的改挂车辆出厂年份未列出具体的日期,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车辆注册登记的日期一律确定为当年当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出厂年份为1995年1月,则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为1995年1月31日。《汇总表》中改挂车辆出厂年份仅列出年,未列出月和日的,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一律填写为当年年底,即当年的12月31日。
三、 关于排气量超过2.6升(含)的其他进口小轿车登记日期问题
根据国联席办[2001]6号文件要求,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以及1995年1月20日以后出厂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的其他进口小轿车不得参加改挂。鉴于《汇总表》未列出具体出厂日期,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认参加改挂的进口小轿车是否为1995年1月20日后出厂的。为便于办理车辆登记,现将参加改挂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的其他进口小轿车出厂日期由1995年1月20日调整为1995年1月31日,即1995年1月31日(含)以前出厂的可以参加改挂,1995年2月1日(含)以后出厂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的其他进口小轿车不得参加改挂。
四、 关于改挂车辆基本参数更正问题
鉴于军车和民用机动车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基本参数的填写要求不同,因此,在改挂工作中如发现改挂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填写不完整,填写颠倒,或个别数码填写错误以及其他参数有误的,在厂牌型号不变的原则下,由改挂车辆军车号牌核发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更正。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尤其是对进口车辆要严格审核,如发现改挂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申报材料有较大差异的,则不得进改挂。
五、 关于改挂车辆办理登记的所在地问题
《汇总表》中所列军队移交企业,如果在异地注册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改挂车辆需要在该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进行改挂的,凭该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应为《汇总表》中所列移交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方可在该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进行改挂。
六、 关于车辆检测问题
为加快军车改挂工作进度,对改挂车辆可采取人工检验的方法进行安全性检查,制动、转向和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方可改挂。
七、 关于挂车和特种车辆改挂问题
《汇总表》中所列全挂车、半挂车的改挂,以主车为改挂依据,一车一挂,由军车号牌核发机关提供挂车技术参数等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按规定的数据格式补充完善,防止不规范、不齐全的数据写入机动车登记系统数据库。
《汇总表》中所列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应与其他车型车辆一并办理改挂手续,待改挂完成后,移交企业要尽快按地方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特种车辆管理手续,纳入统一管理。
八、 关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
鉴于这次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多数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为确保改挂工作顺利进行,在办理车辆改挂手续时,对移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不做统一要求。待改挂完成后,移交企(事)业要尽快申领《组织机械代码证》。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年检时查验补齐。
九、 关于新增移交企业车辆改挂问题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空军9517工厂、武警总部5302、5303工厂和沈阳军区原7019工厂补充列入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上述企业的车辆与国联席办[2001]6号文件中所列移交企业的车辆一并进行改挂。其中空军9517工厂和沈阳军区原7019工厂已经列入了《汇总表》,武警总部5302、5303工厂改挂车辆资料见附件。
对军车改挂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军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政策的情况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军车改挂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武警部队《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