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和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和N-苯乙基-4-哌啶酮的管理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简称4-ANPP,分子式C19H24N2,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21409-26-7,海关编码29333990.90;N-苯乙基-4-哌啶酮简称NPP,分子式C13H17NO,CAS号39742-60-4,海关编码29333990.90。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的管理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简称β-氯代甲基苯丙胺,又名氯代麻黄碱、氯麻黄碱,分子式C10H14ClN,CAS号25394-33-6,海关编码29397190.12。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麻黄素类物质的有关规定。
三、 溴素和1-苯基-1-丙酮的管理
溴素又名溴、液溴,分子式Br2,CAS号7726-95-6,海关编码28013020.00;1-苯基-1-丙酮,又名苯基乙基甲酮、丙酰苯、乙基苯基酮,分子式C9H10O,CAS号93-55-0,海关编码29143990.90。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