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8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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