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01 严禁实施罚款处罚时违法收取现金或者违规接受网络支付转账,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违反规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处理。
02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消除交通违法记分、降格或者免除交通违法处罚、为买分卖分违法行为提供帮助。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处理。
03 严禁违法扣留或者扣押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违规放行或者发还报废、拼装、假牌假证和超员、超载等违法车辆。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04 严禁挪用、非法占有或者违法使用扣留、扣押的车辆等涉案财物。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05 严禁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收取事故保证金、检验鉴定费以及被扣留、扣押车辆的停车费或者清障拖车费,出具虚假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06 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篡改、伪造考试数据,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07 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为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明知持有虚假合格证明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处理。
08 严禁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清障施救企业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09 严禁在道路执勤以及办理交通违法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时,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或者吃拿卡要,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五条等规定处理。
010 严禁在案件办理时,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利害关系人等请托说情、通风报信,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伪造、隐匿、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或者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处理。
011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非法获取、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报警信息,伪造、篡改、删除机动车或者驾驶证档案、交通违法记录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012 严禁泄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警卫线路等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三、六条等规定处理。
013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执勤以及办理交通违法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等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私利。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等规定处理。
014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损毁、侵吞、窃取、骗取、挪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015 严禁警务辅助人员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扣留车辆、证件,收缴物品或者罚款,保管、使用武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违反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法,依据上述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交通警察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的,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等规定处理。交通警察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所在公安交管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处理。警务辅助人员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带班、带勤、管理等责任民警以及所在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