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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消〔2015〕209号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部消防局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并经部党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8月12日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推出八项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1、 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 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3、 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4、 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在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5、 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6、 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7、 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8、 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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