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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公安部关于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4〕236号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有效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实行管理,依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依法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要切实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能。


二、 加强组织领导,在2005年5月1日前完成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商农业(农机)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档案交接的工作原则、范围和完成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快档案交接工作。对敷衍、拖拉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时完成。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农业(农机)部门不得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 积极、有序地开展档案交接工作。档案交接工作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是认真清理档案。要对所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以及农业(农机)部门已办理牌证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进行清理,认真核对档案资料,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不再交接档案。要结合档案交接工作,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手续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要督促车主办理牌证。对无证驾驶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驾驶人,要依法处理并督促其考领驾驶证。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采取走村入户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档案交接和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的政策,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三是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在档案交接工作以及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和驾驶证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严禁乱收费,刁难群众。农业(农机)部门原办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继续有效,不得强制更换。


四、 严格纠正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信息沟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春运”交通安全工作,调整警力,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管理,从严处罚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与农业(农机)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要商农业(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驾驶证办理信息以及保有量情况。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农业(农机)部门通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和驾驶人违法、处罚情况,对记分达到12分的,及时将扣留的驾驶证移交农业(农机)部门,督促驾驶人到农业(农机)部门参加学习和考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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