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117号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在苏州、常州分别设立海关机构的请示》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苏州、常州海关(处级)。
二、 人员编制一百四十人,其中苏州海关八十人,常州海关六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苏州、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