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57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印发《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我部制定了《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财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
1992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的战斗力,适应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以及协同追缉逃犯、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标准类别分为:
一、县交通警察队(包括县、县级市大队、队,含所辖中队或分队)。
二、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包括直辖市、省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大队)。
第二章 装备项目与配备标准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为:
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交通巡逻警卫车、交通安全宣传车、道路清障拖车、现场照明车、交通巡逻摩托车、自行车。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专线电话、无线电话(车载),无线基地台、手持台、车载台,传真机。
三、交通管理器材装备:雷达测速枪、称重仪、饮酒检测器、流量记数器、交通指挥棒、手持扩大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固定或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驾驶适应性能检测仪器。
四、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含照相机)、事故现场照明箱、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道路坡度测定仪、照片扩印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投影仪、勘察工作装。
五、武器:公用枪、枪柜、子弹柜。
六、警械:警棍、警笛、警绳、手铐、强光手电、望远镜、拦车破胎器。
七、防护器材:防弹头盔、摩托车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
八、计算机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九、宣传设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扩音机、幻灯机。
第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配备数量以《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标准表》(附后)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为基层公安交通警察队所制定。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和市、地区支队的装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标准配置。
第六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力争于1995年达到此标准。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一些装备项目和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