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公告
(2014年第1851号)
经国务院批准,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114-00-3,海关商品编号为2914700016)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α-苯基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2-苯基乙酰基乙腈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4468-48-8,海关商品编号为2926909070)已增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 《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 《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 《条例》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国际核查,核查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