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5年)公安系统机动车考验员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5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动车考验员工作水平,建设一支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正规化的公安车辆管理技术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管理的城市,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和技术鉴定等事项,统由所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

车辆管理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职机动车考验人员。


第三条 机动车考验员分为助理考验员和考验员。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充任助理考验员:

(一)具有中专毕业学历或相当水平;

(二)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熟知车辆管理法规;

(四)掌握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标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充任考验员:

(一)有二年以上的助理考验员经历;

(二)能熟练驾驶各种汽车、摩托车;

(三)能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指导;

(四)能熟练地使用各种车辆安全检测仪器,对车辆能做出正确鉴定;

(五)懂得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驾驶理论,熟悉有关车辆安全的国际、国内标准。


第六条 助理考验员的职责是:

(一)对准许考验的机动车和驾驶员进行考验,并签署意见;

(二)协助考验员进行工作。


第七条 考验员的职责是:

(一)对机动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鉴定;

(二)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检验员技术水平进行鉴定;

(三)对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训练班进行技术监督;

(四)对汽车制造厂、保养厂、改装厂、修理厂的产品质量进行技术监督;

(五)参加机动车定型技术鉴定。


第八条 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织评定机动车助理考验员、考验员,经本处(大队)审核,由临近几省车管所组织考核审定小组,进行考核审定后,报上一级车辆主管机关批准,分别发给机动车助理考验员、考验员证书。

对于不适宜做车辆管理工作的考验员、助理考验员,其证书由颁发机关收回。


第九条 考验员、助理考验员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刁难群众、违反考验制度的,可根据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