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0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贯彻《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保持警容整齐和使用方便,特制订人民警察执勤时佩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笛、警绳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 手枪:佩带在腰带的右前侧。
二、 警棍:佩挂在腰带的左侧,棍头朝下。
三、 手铐:装在特制的黑色人造革手铐盒内,佩挂在腰带右后侧。
四、 警绳:装在特制的黑色人造革警绳盒内,佩挂在腰带的左后侧。
五、 警笛:装在上衣左口袋内,用二十七厘米长的白色尼龙绳系在该口袋的钮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