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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公安部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1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公劳就字第195号

施行日期1981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81) 公劳就字第195号

江苏省公安厅劳改局: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应享受国家职工的各项待遇。工龄从刑满留场就业时算起。原有地、富、反、坏帽子或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未到期的,从摘帽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日计算工龄。

二、对过去解教留场的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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