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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6   阅读:

发文机关建设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城〔2005〕231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公安局,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第三十四条中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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