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城〔2005〕231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公安局,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应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第三十四条中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