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8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要公开国务院法制办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制作、获取,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记录、保存的,并被列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的信息。
二、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 gov.cn)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政府信息的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 其他
按照 《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众可到所在地公共图书馆或者国家档案馆,浏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检索、查阅有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