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1982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出租港澳台连环画等书刊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城镇不断发现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等书刊在租书铺摊公开出租,有的已流入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内地。其中以连环画居多,有的以期刊形式每周或每月出一期。内容大多是荒诞、神怪、色情、凶杀一类,低级庸俗;有些画面猥琐,不堪入目。
这类坏书的流传,腐蚀毒害青少年的心灵,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所有租书铺摊从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准再出租、出售港、澳、台出版的书刊、连环画。
二、 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不得作为贸易进口,不准销售。
三、 请各地文化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租书铺摊手中流传的港、澳、台书刊、连环画,进行一次清查。对于反动、淫秽、凶杀、荒诞一类,应予以没收销毁。
四、 各地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书铺摊的管理,积极引导他们出租内容健康的书刊、连环画。如今后再发现其出租港、澳、台书刊、连环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应勒令其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