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2017〕189号
施行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预付卡经营在商业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休闲娱乐等服务性行业较为普遍,对便利公众支付、促进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消费侵权、恶意圈钱甚至卷款跑路等问题,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存在风险隐患。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有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健全监管机制和法规制度,净化市场环境,人民银行、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银监会决定自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 工作目标和原则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规范预付卡经营,加强预付卡市场监管,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付卡专项联合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预付卡发行主体合规资质、客户备付金安全、预付卡资金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清理整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机构,严厉打击利用预付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商业、教育培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预付卡业务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消除监管盲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使用范围,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对于涉及民生且由于历史原因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交通一卡通企业,应严格限制使用范围,逐步规范跨行业使用,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纳入多用途预付卡机构予以监管;完善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发行预付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同步建立“黑名单”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原则上,人民银行负责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综合协调事宜;商务部负责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综合协调事宜。
二、 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级专项行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专项行动中各监管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组织做好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案件通报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负责组织对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检查多用途预付卡涉及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资金结算等内容,严格落实《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等制度规定;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加大力度清理整治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发布)规定,负责对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等三个行业企业法人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并作为201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扩大消费重要工作任务之一。重点是检查企业发卡备案、发行和服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度执行情况,规范法人企业预付卡发卡行为,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配合做好相关领城的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违规排查和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对于严重违规的失信主体,在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列入“黑名单”,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四)公安机关对各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立案侦办,重点查处一批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利用预付卡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的犯罪案件,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以案释法等宣传工作。
(五)教育、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协助排查主管行业的相关企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及履约情况,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线索排查和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预付卡业务规范措施,推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一卡通的业务监管,并排查相关企业交通一卡通发行及履约情况,交通运输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制定多用途交通一卡通监管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以及两部门联合制定的监管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多用途交通一卡通行业整合治理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发挥工商管理和消费维权职能,重点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梳理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相关线索,筛选出预付卡领域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以及重点侵权行为,配合专项行动开展针对重点行业、地区企业的抽查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对违规企业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并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存在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恶意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依照相关部门的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涉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配合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做好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理性按需消费行为,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八)银监会作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预付卡实施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及时提示有关风险,积极稳妥处置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风险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15日前)各单位在系统内部署专项行动,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负责人、联系人及具体工作职责.全面开展调查摸底,了解预付卡违法违规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掌握预付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系统内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和联系人名单报送人民银行
(二)实施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
各单位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机制和资源,以打击恶意诈骗、圈钱跑路、侵害消费者权益为重点,集中查处一批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人民银行、商务部牵头组织开展针对预付卡经营的联合专项检查,集中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合力遏制预付卡侵权乱象。同时,扎实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并广泛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引导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工作情况,包括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工作经验、成果和建议等,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人民银行和商务部。
四、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专项行动期问,建立各单位问联系人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通报汇总工作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如遇重大问题或需向其他单位通报线索和信息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议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如有重要情况和查获的重大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各单位要密切协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发挥合力,提高专项行动效率。
(三)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要求,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通过专项行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预付卡市场环境。
(四)做好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测。
各单位应提前做好专项行动的正面舆论引导,结合预付卡侵权典型案例,突出专项行动的重要社会意义。同时,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专项行动结束后,人民银行、商务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银监会等,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适时推广。以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建立健全预付卡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各相关单位责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闫石、周鹏博,010-66194928、66195951
商务部:郑文渊、王宏伟,010-85093311、85093325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教育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部 工商总局 旅游局 银监会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