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二、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组装汽车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车型、数量在1996年内完成全部生产销售工作,不得结转。
三、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组装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给该企业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签发给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及海关完税证明。
四、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车架装车及发动机(含全套散件)装车,均属非法拼装,由执法部门按照《通告》的要求予以没收。
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海关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送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检验部门出具《没收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由公安部统一制发,一车一证)。对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车辆,应当消除其商标标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没收单位拆解成零部件后进行拍卖。
六、 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执法部门方可按规定发给《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证明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按系统审核发放,一车一证。工商、海关每季度将发放《证明书》的数量、编号、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情况,按系统汇总后送公安部备案。
七、 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当交由《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指定的销售部门统一销售。
八、 对没收处理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车辆检验部门出具的《没收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指定的经销部门的发票,核发牌证。对没有上述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汽车车身说明(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机械工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