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6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6〕69号)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部、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同意《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由你们联合发布,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 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 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 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七、 对违反本 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本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机械工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