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中央
发文日期2012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发〔2012〕202号
施行日期2012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各铁路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1]136号)确定的“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落实救助管理政策措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执行力的要求,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系统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二是全面督查,突出重点。以制度建设、部门协作、管理服务、源头预防为重点,突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三是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根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确定督导检查内容,民政部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
四是严格监督,注重实效。以督导检查为契机,建立通报和警示制度,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策创制创新。
二、 督导检查内容
(一)工作保障和制度建设。重点督导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重点工作目标、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等进展情况。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重点督导检查各地开展救助服务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救助管理规范化建设等进展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重点督导检查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帮扶、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 组织实施
(一)检查程序。每年1月份检查评估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于每年2月5日前报民政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按照检查项目表确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于每年2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二)汇总报告。民政部汇总各地自查报告和各成员单位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民政部领导批准后,以通报形式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上报国务院。
(三)结果应用。督导检查情况将作为工作考核、资金分配、评先表彰的重要因素和参考依据。对于督导检查评价较差的地区,民政部牵头组织进行实地督查并责成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警示通报;对于检查评价结果较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