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40号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和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人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监狱单位工人的分类管理就是依据《监狱法》、《劳动法》等法规,按照监狱执法、改造罪犯对工人岗位劳动的特殊要求,将监狱单位劳动岗位予以分类,按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和政策要求对在岗工人实施劳动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精简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其基本目标是监狱单位工人在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工人劳动岗位的职责,健全完善适应监狱工作职能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工人分类管理制度和办法,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工人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社会化。
二、 劳动岗位的分类设置及管理
工人分类管理的实质是劳动岗位的分类管理,不是身份的分类管理。根据监狱单位的基本特点及监狱工作发展需要,将监狱单位的工人岗位分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三类岗位的设置范围、比例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商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的有关要求核定。
在核定工作中,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如实际需要岗位数量在省(区、市)监狱系统内综合平衡后低于规定比例下限的,按照实际需要数量核定。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遵循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因事设岗、规范运作的原则,按“集中掌握、统一调控”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监狱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
3.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所属各监狱警力配置、警戒程度、押犯情况、监狱地理位置、监狱生产规模、监狱企业组织形式、监狱生产产业特点及工人分布、监狱单位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和适时调整每个监狱的三类岗位设置范围及具体数量。
4.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指导各监狱单位加强岗位管理,转变用人方式,不将三类岗位固定到具体人员。各监狱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中、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相结合的方式,对所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三、 三类岗位人员的选聘
由于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直接或间接与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相关,各监狱必须选聘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者上岗。
1.选聘对象
目前,选聘对象原则上以监狱单位现有在职在岗工人为主。对于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岗位,统一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面向其他监狱单位或社会进行选聘。
2.选聘原则
按照全员参与、公布岗位、公开条件、个人自愿、公平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进行。
3.选聘程序
(1)各监狱公布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核定的岗位及其相应资格条件、岗位数、选聘办法,接受工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通过适当的考试、考核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3)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4)确定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各监狱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
4.选聘工作的有关要求
(1)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结合实际,根据按需用工、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三类岗位人员选聘办法,明确岗位和相应的资格条件,严格选聘程序,严肃选聘纪律,强化对选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三类岗位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注意发挥监狱单位的职能作用,要重视把握工人的思想动态和实际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选聘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监狱系统各级劳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强化协调指导,要从保障工人基本权益,维护监狱工作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把握政策、加强宣传,要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四、 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管理
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要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面建立三类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1.监狱单位各类工人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办法管理。
2.监狱对于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由劳资管理部门与其签订上岗合同,一般每1-3年签订一次中长期合同,1年以下签订短期合同,通过考核,合格的续签,不合格的解除上岗合同。
3.监狱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的重要性、技能条件和劳动强度的不同,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拉开档次、奖优罚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分配办法。
4.三类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监狱劳资管理部门负责。
5.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按《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财行[2003]11号)、《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及《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行[2003]165号)等文件规定和所属各监狱三类岗位指标的核定情况,及时将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拨转给相关监狱单位。各单位要本着“统一掌握、合理使用”的要求,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该项经费及补助。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6.监狱单位应根据三类岗位用人需要,做好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7.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劳动用工就业管理,在畅通工人出口、加大解决工人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严控工人进口。今后,监狱和监狱企业凡需面向社会选聘新工人的,必须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实行劳动合同用工。
五、 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2.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监狱系统劳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并协调政工、生产、财务、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监狱单位要建立工人管理协调机构,其成员主要由监狱和监狱企业负责人、劳资部门负责人和工人代表等组成,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监狱、监狱企业和工人三方关系,以维护监狱稳定和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为职责。通过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等组织措施来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及矛盾,确保工人分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建章立制,规范先行。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依据《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和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设置和管理、劳动管理、人员选聘、劳动报酬、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具体方案和有关政策,使工人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具体方案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备案。
4.分类指导,认真试点。监狱系统工人情况比较复杂,监狱单位间差异性很大。因此,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逐个摸清底数,吃透情况,积极探索,稳妥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六、 本实施意见只适用于未进行监狱体制改革的地区,进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三类岗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监狱单位三类岗位设置参考范围
一、监狱辅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1.机关行政事务辅助类岗位。如监狱公用车辆驾驶、文印、摄影录像、播音放映、邮件收发、门卫传达、电台话务、电网维修、通讯维修、图书管理、机关食堂、水电气热维修、房屋修缮、幼儿保育、物资保管、环卫绿化岗位等。
2.监管场所辅助服务类岗位。如罪犯接见服务、监管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罪犯生活物资采购、罪犯食堂、监狱医院护工岗位等。
3.其他辅助管理类岗位。
二、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主要包括
1.劳动改造场所生产安全、质量控制类岗位。如生产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救护、质量检验、分析化验、计量、质量控制岗位等。
2.劳动改造生产物资采购、保管类岗位。如监狱生产物资采购和保管、危险品管理、司磅、狱内生产物资转运岗位等。
3.劳动改造场所特种设备操控类岗位。如压力容器操作、农机、生产性机动车驾驶、特种车辆驾驶、精密、大型、稀有设备操作、制氧制气、绞车操作、大型排灌设备操作管理、锅炉操作、爆破作业、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岗位等。
4.劳动改造场所辅助管理类岗位。如水电气安装、管理、维修、生产现场财会统计、消防、生产区门卫、生产区道路养护等岗位。
5.其他特殊关键要害岗位。如描图晒图、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岗位。
三、罪犯技术辅导岗位具体设置范围因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结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