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2〕7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司法部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具体负责司法部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 遇有需要来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事项,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提前一周填写《公务接待办理单》(见附表),电传部办公厅总值班室(电传机号65205345)。
三、 各地来人、来电联系咨询有关公务接待事宜,请与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联系。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联系人及电话:
处 长:刘 健 电话:65205301
副处长:张信子 电话:65205320 BP:96566呼6160
附件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
根据《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接待工作是体现部机关形象的窗口,应当细致规范,热情周到,高效节俭,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待事宜。
二、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组织协调部机关接待工作,办公厅总值班室、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司局参与接待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二)部委和省(区、市)领导同志;
(三)部委司局长和省(区、市)司法厅(局)长;
(四)其他人员。
四、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1.秘书接待会议处应及时、准确掌握接待信息,提出拟办理意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提前一周将《公务接待办理单》(见附表一),填报部办公厅。
2.《公务接待办理单》由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审阅后报办公厅主任审签,办公厅主任报部领导审批。
3.根据部领导批示意见,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与被接待单位联系,向被接待单位通报拟接待工作的有关事宜,填写《公务接待工作通知单》(见附表二)送交机关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单后安排被接待人员的接站、就餐及联系住宿事宜。总值班室负责通知出席接待的部领导和其他人员,通知门卫预作准备。
4.接待活动前,秘书接待会议处应完成会议室布置工作。
五、部委和省(区、市)领导同志来部的,由办公厅主管副主任迎送,部委司局长和省(区、市)司法厅(局)长来部的,由秘书接待会议处处长或副处长迎送。
六、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
公务接待办理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