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8〕100号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64号),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为司法部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法律援助工作司设:综合处、指导处、监督管理处。
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保留,为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司法部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培训;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组织法律援助国际项目交流与合作;管理全国“1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法律援助中心设:办公室、宣传处、培训处、交流合作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