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3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中关于“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职能,经研究决定: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全国“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按此通知开展工作,在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推动“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