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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6〕6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治贿[2006]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治贿〔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和任务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使各单位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诚信经营意识得到增强,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 治理范围和重点

部机关、各直属单位和政府采购部门都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取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责任,换取个人和他人利益,将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其中,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或承揽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方式选择、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


三、 工作方法和步骤

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工作从2006年7月份开始,至2007年2月底前结束。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7月14日至7月31日)

部机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及财政部、司法部相关配套文件,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到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要结合学习动员,通过座谈等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以及容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工作环节和岗位,摸清治理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业务和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

(二)进行对照检查(8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具体内容是: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制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4.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行为;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扰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在查找根源过程中,要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作为重点。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按照行贿受贿的项目、金额、涉及单位和个人等情况详细记录。

(三)处理与整改(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移送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司法部根据情况,必要时报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处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司法部将督促其重新整改。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2007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阶段的工作。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从是否达到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能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 组织领导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于治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司法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财政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和落实治理工作。


五、 监督检查

为确保治理工作质量,司法部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治理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一方面,将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组织督查组到部分单位,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部也将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六、 完善举报制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为畅通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司法部和财政部已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箱。各单位和司法部政府采购中心凡接到涉及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都要记录,并将整理造册后的举报内容报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报或隐瞒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中央纪委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财政部在督办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的同时,将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依法重点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七、 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把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自觉抵制和反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司法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细化政府采购规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活动。


八、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动员和学习。各单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传达学习本通知精神,把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和领导讲话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始终。

(二)高度重视,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部机关采购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与本单位其他领域治理工作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纠的组织落实工作。

(三)要做到全面彻底,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既要查找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的商业贿赂行为和表现形式,又要掌握自查自纠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工作岗位、管理环节、从业人员,资金等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

(四)定期报告,建立工作信息通报与统计制度。各单位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包括:对照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工作进行小结的报告、处理与整改工作结束后的小结报告、2007年2月底整个专项工作结束后的总结报告和有关工作统计资料。对查出的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和工作简报等情况,要随时向司法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做好相关工作和情况的统计工作,尤其要摸清和掌握本单位政府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五)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和问题还要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六)治防并重,务求实效。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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