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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部党组提出的“五新”要求,产转变部机关工作作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现将《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工作秩序的暂行规定

为实现部党组提出的部机关工作要有新思想、新作风、新要求、新面貌、新业绩的“五新”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机关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和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的要求,现就保持部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严格岗位责任制,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处长对司(局)长负责、司(局)长对部长负责,部长对中央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越权,不失职。

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允许擅自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不得延误。

二、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对各项工作都要定时间、定质量、定要求。对不能胜任工作者,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请事假应当说明理由,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请病假应当有医院或医务室证明;续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

四、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推诿、不扯皮,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五、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应当按组织渠道进行。不准散布流言蜚语、搞小动作、无事生非。

六、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公务活动;工作时间不大声喧哗、吵闹。

七、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努力维护机关的安全。

九、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热情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行为文明、待人诚恳、主动服务、热情周到,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各司(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做好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切实转变会风,保证会议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召开部机关工作人员大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承办单位应当将开会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范围等有关事项在召开会议前一天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会议要求及时通知到每个应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三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因工作、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司(局)长请假由部长批准,其他司(局)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部领导批准;其余人员请假由本司(局)领导批准。


第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分钟到达会场,各司(局)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会议签到单。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在会议开始前,将会议出席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五条 召开部机关工作人员大会,应以司(局)为单位相对集中就座,司(局)长坐会场第一、二排。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做到:

(一)保持会场安静,不交头接耳;

(二)集中精力开会,不看书看报;

(三)保证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

(四)做到善始善终,不无故迟到早退;

(五)关闭寻呼机和移动电话,不出现干扰会议正常进行的声响。


第七条 会议设迟到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会者在迟到席就座。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机关公告栏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认真做好会场各项准备工作。会议主席台座次排列、会场布置和设置,由承办单位负责;会议音响、录音、照相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环境、灯光照明、卫生等由机关服务局负责。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与会人员范围;会议内容按规定不得记录和录音时,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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