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用印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 司法部印章、司法部党组印章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负责管理和监印;办公厅印章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印。
三、 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司法部印章:一般性文件和事项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重要文件和事项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司法部文件由部长批准;与已发部发文相应的证书或登记表、车辆年检表、盖有主管部长印鉴的财务报表或房屋管理报表、到机场办理迎送事宜的介绍信等一般程序性的事项,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二)使用司法部党组印章:须经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与已发部党组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由办公厅主任核准。
(三)使用办公厅印章;一般事项由办公厅副主任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办公厅主任批准。
四、 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司法部、部党组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机要处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办理与已发文相应的证书、登记表用印手续时,应出示发文的原件或复印件。《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留存。
五、 部机关各司(局)使用办公厅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直属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到办公厅办理用印手续后用印。《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厅办公室留存。
六、 使用司法部、司法部党组和办公厅印模,须持相关领导签发的文件,到办公厅机要档案督办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到外单位会印文件使用印模,由拟稿单位派人前往负责监印。
七、 加盖司法部、司法部党组或办公厅印章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印制份数,登记分发,妥善保管。
八、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要严格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指定专人管理监印。
附:《印章使用审批单》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