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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部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函〔2004〕267号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人事部《关于同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国人部函[2004]50号,以下简称复函)和司法部政治部《关于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司政04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你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批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实施范围

根据《复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实际情况,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包括: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党、群工作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其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 机构职能和设置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司发通[2003]30号)和《司法部关于明确“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的通知》(司发通[2004]13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心的职能: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责。中心作为司法部直属单位,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3.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经费;

5.组织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

6.负责指导全国“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7.承办司法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中心下设6个处:

1.综合处

2.业务指导处

3.调研处

4.涉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处

5.培训处

6.宣传处


三、 职务和职数设置

(一)职务设置

中心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1.领导职务的设置

中心设主任(正局级)、副主任(副局级);中心各处设处长、副处长职务。

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执行。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设置

中心编制35人。

1.中心领导3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2.综合处7人,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

3.业务指导处6人,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

4.调研处6人,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

5.涉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处4人,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

6.培训处4人,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

7.宣传处4人,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

其中,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配备,不搞平均分配,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认真研究确定。中心各处(室)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的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70%,即总数不能超过8个。


四、 招考和选调

中心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和选调两种方式。

中心考试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参加人事部组织全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或任用。具体考务工作依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心各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中心内部晋升,也可从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种方式。招考和选调中心工作人员,须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五、 工资制度套改

依照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进行工资套改,终止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报政治部审批,并向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备案。


六、 纪律处分

对中心工作人员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中心工作人员非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管理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述控告等,从中心实际情况出发,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工作人员档案由司法部政治部管理。

司法部政治部负责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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