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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党〔2001〕89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机关服务中心:

《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已经部党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及《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一、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机关后勤服务管理职能

1.部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由计财装备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计财装备司对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监管机关的国有资产,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2.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可称机关服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逐步承担机关划转和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3.机关划转给机关服务中心的职能

(1)计财装备司发放的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和部机关职工部分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2)办公厅管理的机关文印室的经费结算及人员编制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4.机关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

机关行政部门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工作事项,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委托合同承担服务职能,管理责任仍由机关委托部门负责。

(1)根据办公厅委托负责机关消防值班、管理传达室。

(2)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基建房管具体事务工作。包括机关房屋资产管理,水、电、暖、气、电梯等设备维修以及物业管理工作;机关住房改革具体事务工作,包括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机关分房委员会的决定,办理房屋调配等具体事务以及家属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等。

(3)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购置、调配、更新、维修、管理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4)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购置、调配机关交通车辆,以及负责机关交通车辆的日常使用、维修、年检等管理工作。

(5)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通讯设备(手机、BP机、电话机)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等具体管理事项。

(6)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

(7)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8)根据计财装备司计划与委托,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维修消耗用品、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保管工作。

(9)根据计财装备司的委托负责机关非独立核算账户财务管理工作。

(10)受机关委托管理南戴河干警培训中心、烟台法律培训中心。

(11)根据机关计划与委托,负责会议服务和保障工作。

(12)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人防办公室工作。

(13)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防汛、绿化及街道事务工作。

(14)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爱卫会及献血管理工作。

(15)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6)受机关委托负责机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行公费医疗的报销工作。

(17)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和地位。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是部机关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机关内设司局的同等待遇,主要为机关正常运转提供服务和后勤保障。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结算制度。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履行服务职能,代行机关委托管理职能,与机关逐项签订服务合同,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结算制度。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建立结算制度的原则、方法以及结算资金的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国管财[2000]63号),并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执行。

(四)改革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根据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不断深化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本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之前,服务局正式职工的职务、级别记入本人档案。改革以后,除机关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部党组任命外,其余人员由机关服务中心按职务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打破工人与干部、正式工与临时工的界限。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实行双向选择。机关服务中心与管理人员签订《聘任责任书》,聘期为2年,首次聘用第一年为试用期;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按《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凡2001年底之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工资进入档案,其职务工资部分按档案工资计算。津贴部分,与机关服务中心的效益挂钩,按所聘职位执行。其他人员(含2001年以后新聘人员)的工资均按聘任职务和劳动合同执行。聘任期内,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执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尚无具体实施意见的情况下,对2001年底之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定岗定员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交由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管理;定岗定员结束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办理。

(七)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机关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关服务中心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管体改[1996]116号)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和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置,不与机关行政级别对应。严格控制编制,实行一岗多责。机关服务中心内设5部1室,即综合部、财务部、房屋资产管理部、服务经营部、交通管理部及机关文印室。人员编制控制在71人以内,设主任1人(不占机关服务中心编制),副主任2人,经理和副经理7人,管理员17人,职员和工人45人。

1.综合部。编制4人,其中经理1人,管理员3人。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日常行政、文秘、党务、纪检、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户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检查、督办工作,机关报刊收发等工作。

2.财务部。编制5人,其中经理1人,管理员3人,职员或工人1人。负责与机关签订结算合同和机关服务中心各项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等工作。

3.房屋资产管理部。编制9人,其中经理1人,管理员3人,职员和工人5人。负责基建房管、住房改革、住房基金管理工作,物资采购及资产、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及办公设备的维修工作,消防值班、传达室、绿化、人防、街道事务管理等工作。

4.服务经营部。编制14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1人,管理员4人,职员或工人8人。负责会议服务、票务、理发室、浴室管理工作,保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食堂餐饮工作,南戴河干警培训中心、烟台法律培训中心、新老办公楼物业、水、电、暖、空调、高低压电维修管理、雅宝洁物业公司等服务经营项目管理等工作。

5.交通管理部。编制35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兼调度)1人,管理员2人,职员和工人31人。负责机关交通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车辆调度、安全委员会工作以及修理厂的经营管理等工作。

6.机关文印室。编制2人,其中管理员1人,职员1人。负责机关文印工作。文印室的人员管理及日常文印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经费结算和人员编制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内设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编制,今后根据工作需要,机关服务中心可在机构和总编制数额内进行调剂。


三、 晋升非领导职务问题

参照政治部2000年8月“关于机关配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实施方案”,对2000年8月之前,符合晋升非领导职务条件而未晋升的副处级(含)以下干部,在这次改革之前可晋升一级非领导职务。


四、 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定岗办法

(一)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人员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程序

1.思想政治条件

①具备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②热爱后勤服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③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作风深入;

④廉洁自律。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①具备竞争岗位所需要的业务专业知识;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述能力;

③工作业绩显著,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④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3.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①报名填表。符合条件的机关服务中心2001年底在册正式职工,可自愿报名竞争部门领导职位,并填写《竞争上岗报名审批表》。

②资格审查。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对报名竞争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名单。

③演讲测评。召开机关服务中心正式职工大会,由竞争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岗位人员进行演讲,演讲内容包括:对这次后勤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对所竞争岗位的工作设想(时间不超过30分钟);演讲结束以后,由机关服务中心正式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政治部和监察局派员监督演讲和测评过程。

④确定部门经理。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演讲和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经理和副经理人选,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责任书》,报政治部备案。

(二)各部门管理员和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聘用人员名单,提交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签订《聘任责任书》。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在本次机构改革期间,政治部和监察局派员列席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五、 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分流办法

参加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定岗分流人员为,2001年12月31日前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参照1998年部机关机构改革时人员分流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即:

1.提前退休。到2001年12月31日,机关服务中心在册正式职工符合如下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

②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

③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

提前退休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优惠政策,即:到2001年底,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不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档次和级别的情况下,提前4年以上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三个职务档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3年以上不到4年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两个职务档次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提前2年以上不到3年退休的,最多可晋升两个职务档次工资;提前1年以上不到2年退休的,晋升一个职务档次工资。退休费的比例按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核算(处以上女干部暂按60岁)。工龄计算截止至批准退休之日。

2.参加学习培训。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分流人员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规定,根据本人自愿和条件,可以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费用由部机关解决,毕业(结业)后自谋职业。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毕业(结业)后报销学费。

3.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行联系应聘到其他单位(包括部直属单位)工作,机关办理转调手续。自到达新单位之日起,享受所到单位相应职级的工资福利待遇。

4.对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已分配的住房不收回(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此次机关服务中心机构改革期间所涉及到的自谋职业人员)。

5.经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未被聘用的,实行内部待岗。从待岗之日起,第一年全额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机关自筹补助部分);从第二年开始发给“基本工资”的60%,个人月工资实际所得额低于北京市生活保障线的,按北京市规定的社会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在待岗两年内,可自愿参加有关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可再次申请聘用。


六、 定岗分流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2001年12月14日,召开机关服务中心定岗分流动员会,宣布《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

2.2001年12月14日至18日,机关服务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填写《定岗分流双向选择申请表》,拟竞争部门经理或副经理的填写《竞争上岗报名审批表》。

3.2001年12月19日至20日,组织竞争部门经理或副经理人员进行演讲、民主测评;21日召开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岗位人员,签订《聘任责任书》。

4.2001年12月21日至25日,根据双向选择,由经理提出拟聘管理员、职员和工人名单,召开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聘任责任书》和《劳动合同书》,办理分流人员的有关手续。

5.工作总结。总结机关服务中心定岗分流工作。


七、 本方案由机关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八、 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参加定岗分流的所有人员了解改革政策,积极参加改革,支持改革。

(二)加强对定岗分流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改革原则、内容、目标、方法和步骤,认真细致地做好定岗分流期间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工作做深做细,保证改革期间职工思想不散,秩序不乱,正常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大局、守纪律。自觉做到不利于改革的话不说,不利于稳定的话不传,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干。对定岗分流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打击报复。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定岗分流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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