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9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9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你所司鉴所发请〔1999〕第13号文收悉。
经我部研究并与国家计委价格监督司协商,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原则同意你所司法鉴定收费暂行标准(试行)。
考虑到目前你所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前几年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允许你所在毒化、物证、病理、临床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上,可以随着上海市经济增长及物价上涨幅度逐年有所调整。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后,你所亦可参照实行。
司法鉴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收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构筑司法公正的环节之一,请你所严格自律,认真执行收费标准。
请你所接此批复后即与上海市物价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其同意和支持,以便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