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3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属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及《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认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我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及时清理、核对本单位本年财政拨款和预算指标,并与部计财装备司核对财政资金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三、 做好零余额账户开设工作,根据部计财装备司的通知要求及时提出开户申请,办理银行开户手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各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暂时保留,结余资金使用完后予以撤销。
四、 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的资金需求测算工作,根据部计财装备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报财政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报送时间为9月10日。
五、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做好其他相关配套工作。一是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抓紧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工作;二是规范工程、物品、服务的招、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三是各单位财务、人事及其他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管理工作。
附件:
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在我部各预算单位顺利开展财政资金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总体要求,借鉴先期试点部委成功经验,结合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建立既符合现代财政国库管理系统的规范要求,又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用款方便、管理规范、监督有力、适应性强、便于贯彻实施的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二、实施原则
基于以上指导思想,我部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我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统一管理。
(二)全面实施。根据财政部要求,部属各预算单位均系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范围。
(三)方便用款。在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和账户设置时,要考虑资金性质及其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三、实施范围
(一)资金范围
我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司法支出;科学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支出的住房改革支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部机关离退休支出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支出目前暂按原渠道拨付。
(二)单位范围
按照财政部预算管理的规定,司法部为一级预算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研究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司法部机关服务局为二级预算单位。二级以上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四、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划分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确认司法部2004年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和范围划分的通知》(财库[2004]109号),我部对2004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作如下划分:
1.部机关公务员工资支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拉曼光谱仪、液-质联用仪的购置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其他财政拨款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统一部署,今后将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五、银行账户的设立
(一)财政拨款到哪一级,零余额账户就开到哪一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由单位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工资账户。
(四)各单位原有财政拨款账户暂时保留,结余资金使用完后予以撤销。各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不得与原有账户相互转存资金。
六、支付程序
(一)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应根据司法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或预算控制数,按类、款、项和项目,分清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批;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转批各级预算单位执行。
(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财政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零余额账户。
1.支付申请
(1)预算单位按规定应该进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申请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2)按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基层预算单位(一、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提出支付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购货合同等文件和票证的复制件,在报送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审核前,还应报当地财政专员办审签。
2.支付及记账
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或凭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登记有关支出账簿。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财政部签发的支付指令或银行付款后的通知单或凭证,登记有关辅助账簿,并逐级将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提供给基层预算单位。
(三)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1.额度使用
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及现金支付业务,零余额账户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结转使用。
2.支付及记账
(1)预算单位需要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需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提取现金。
(2)预算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办理授权支付后出具的支付通知单,逐笔登记额度支出和其他会计核算账簿;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银行出具的授权支付支出的旬、月报表(包括授权支付额度和实际支付数),登记收到和转拨授权支付额度指标的辅助登记簿,并与财政部和各预算单位进行核对。
(3)每月初,预算单位应将上月零余额账户的支出情况上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机构。
七、改革的配套措施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支付方式、账户设置等的变化,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思维方法、工作习惯和管理方式。各单位要在财政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支持改革,共同搞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确保预算编制的质量;二是上级预算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范的格式及时分解批复下达预算,不得预留各项经费;三是尽量细化预算,减少打捆项目。逐步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都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创造条件。
(二)建立司法行政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会计电算化和信息网络化程度。继续推进基层预算单位会计电算化进程,加大财会人员培训力度,今明两年内要创造条件,加快财务部门的网络建设,早日实现联网,使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能在部财务系统投入应用,及时、准确地报送、反馈有关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
(三)司法部计财装备司为我部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信息反馈、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单位业务量的大小,指定专门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定期对预算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八、实施的时间
2004年9月15日起,各预算单位正式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