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4〕第4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司法部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部机关停止用公款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部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放发标准是: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第三条 部机关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及补贴标准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工作变动后,从工作变动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特殊工作岗位补贴。
第五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司局可根据本司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机关统一公开竞价处理。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司局自行规定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