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2〕2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保障能力,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级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心对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第十三章“附则”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部机关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方针;调整并处理好中心与机关、职工和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报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强化支出管理,努力降低职能运转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是:在主管副部长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根据中心主任授权,副主任协助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工作;财务部负责中心本级会计核算并对所属财务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中心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中心为履行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下列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一)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中心各项财务收支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应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增减因素,全面反映预算年度各项财务收支总况。
第八条中心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中心本级财务收支计划,由财务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报计财装备司汇总。
中心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由各单位按照财务部要求编报。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资产是指中心及所属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中心应加强现金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各项财务活动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由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二)各级财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收支结算和管理规定,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
(三)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出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支出;出纳应严格控制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现金支出。
(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应随即开具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账。
(五)出纳人员应按照规定限额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人员不得将私款与公款混存,不得擅自外借现金或用白条抵库。
(六)出纳人员去银行提取现金,应申请公务用车,不得打出租车提款。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时,应两人前往,必要时可请武警战士随行,以保证提现安全。
(七)出纳人员应经常检查保险柜的安全性,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确保库存现金安全。
(八)出纳人员去外地办事时间较长的,由主管领导临时指定人员代理出纳工作。代理出纳人员应对其代理期间经办的现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库存现金的安全负责。
(九)出纳人员向代理人员移交业务,应编制书面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或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人员监交;出纳员事后上班,代理人员应编制书面移交清册,并详细移交经手办理而未结清的事项。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管理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中心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中心开立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提出拟设置基本账户或专项账户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部计财装备司批准后,按规定手续办理开户;中心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手续办理开户。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或隐匿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管理应设出纳专人负责,银行结算业务较少的单位,银行和现金出纳实行一人统管。
(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有关规定: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2.不准出租、出借账户;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等。
(三)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结算事项,签发支票或划拨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依据和原始凭证,加强对支票和支票密码的管理,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附于原始凭证之后。
(四)银行账户发生收支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为便于年终结账,一般于年终前的12月25日停止签发支票和划拨款项,以减少跨年度结算业务;年终前应对未达账项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已签发支票及时报账,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单相符和银行账户存款的安全。
(五)如发生支票丢失,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挂失,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中心及所属财务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清算、催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各项债权事项,避免形成呆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中心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代部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和中心自有固定资产两类。
(一)代部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
1.中心代部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关委托中心管理的现有固定资产和今后购置的其经费由部计财装备司直接支付的固定资产。
2.机关委托中心管理的现有固定资产和今后购置的其经费由部计财装备司直接支付的固定资产,中心资产管理部门应单设台账分别管理。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应及时开具出入库凭单,送计财装备司有关财务处登账。
3.中心代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定期与计财装备司有关财务处对账,确保中心管理的资产账与计财装备司的财务账相符。
(二)中心自有固定资产是指中心现有的固定资产和今后由中心财务部支付经费自行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1.中心自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自购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调拨、配发的固定资产,有关单位(含境外单位)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等。
2.中心自有固定资产,由财务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设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资产大类及其所属单项资产进行编号,并按品牌、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进行明细登记和管理。
4.中心购入、接受调拨、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首先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编号,依据购物原始凭证、调拨单或有关赞助、捐赠资产的证明资料,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登记资产明细账。同时将其中一联“入库单”连同“原始凭证”一并送财务部门登账。
5.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入库、入账的固定资产调出、报废、变卖等减少时,首先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调拨单或有关批件,办理出库手续,并登记资产明细账。同时将其中一联“出库单”送财务部门登账。
6.资产管理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账物相符。
7.年终前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对账程序是:首先由财务部门打印出期末“固定资产”余额表,送资产管理部门对账;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财务部门送达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对账单核对资产明细账,核对无误后经负责人签字,退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无误的资产对账单,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报告表。资产管理部门如发现错记事项,应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连同对账单一并送财务部补记“固定资产”总账,确保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账账相符。
8.对批量购进的办公用品、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实行入库挂账、出库消耗作支出核销的管理办法。
9.各项资产的采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中心及所属财务单位各种应付及应缴款项应按规定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章 净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主要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包括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形成的基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结余等(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等)。
第十六条各项基金、结余的核算与分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中心为履行服务职能和其他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中心向机关提供服务的结算费用)、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零星杂项收入等)等。
第十八条中心内部实行服务目标承包或成本核算的部门,在合理、合法组织劳务性收入时,应注重经济效益,可引入激励机制,采取按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适当提成的办法。提成可用于对参与组织收入的有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提成比例的确定,由业务部门商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各部门通过履行服务和保障职能及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中心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不报,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中心为开展服务和保障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并从有利于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信息和管理的需要,按部门或按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财务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中心领导编报财务报告,并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2.中心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并对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
第七章 经费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费结算是指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心支付服务费用的财务行为。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与计财装备司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关与中心实行有偿服务结算制度,要有利于促进服务中心增强市场竞争观念,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监督和指导;既要考虑后勤服务成本的价值补偿,也要根据机关经费的实际支付能力;应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第二十六条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管财字〔2000〕63号)和《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党字〔2001〕89号)等规定执行,具体结算项目和结算方法,由中心商计财装备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协议格式和签订程序由中心商机关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签订暂行办法》和统一的协议格式,以规范机关与中心结算协议的签订行为。
第八章 票据、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心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各类财务票据,如行政事业银钱收据,内部收据,中心内部票券等,由中心财务部统一领取、购买和印制,由主管会计统一保管,领用登记,交旧换新。各部门不得自购、自制票据。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税部门、主管部门和中心财务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心与机关办理经费结算、对外提供劳务、内部承包经营等所签各类契约文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中心各部门拟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必须事前报告,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并报中心主任准批后签订,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十条中心各部门与机关或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契约文书,事前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详细论证,并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须聘请专业律师把关。正式合同签订后,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应加强对各部门所签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心财务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印章,包括财务机构公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和预留银行印鉴人名章。财务机构公章应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被指定人员保管;财务结算专用章应由主管会计保管;预留银行印鉴使用的人名章一般应由财务机构负责人自己保管,也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托出纳或会计人员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用的人名章和财务结算专用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十章 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的支出事项审批:支出事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批(根据中心主任授权,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可审批5000元以下的经常性支出事项);10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由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或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外的支出事项审批,由业务支出事项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十四条中心正式职工工资、奖金、补贴的核定,增减变动由综合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拟定增减变动意见,经分管副主任签字,报中心主任审批或由主任提出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中心正式职工工资、补助费实行上月发放办法,由财务部制表,经综合部主管劳动工资的管理员复核后,报主管副主任审签;中心正式职工的年度奖金,由考核组根据岗位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提出意见,提交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十五条中心本级管理的正式职工、临时工和返聘人员的聘用以及工资、奖金、补助等各项福利待遇的确定,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无权自行决定(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心向计财装备司申请经费,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副主任签发;中心业务部门向国管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费,由承办部门拟文,经主管副主任签字,报中心主任签发;各部门承办的经费申请事项,按机关统一行文格式拟稿,由综合部统一编号登记后报出。
第三十七条中心财务部列支的经费事项,由承办人填制《机关服务中心经费支出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和主管副主任签字,送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主任审签。
第三十八条支出事项办完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实物验收人和部门经理应在原始凭证的背面左上方签字,及时报账。属于固定资产或批量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支出,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一章 财务稽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财务稽核是财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对具体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核。一般分为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事前审核主要是指财务人员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计划、申请表,结算协议和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以及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事前审核;事后复核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对已经办理完毕的财务收支事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原始批件,对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支出内容等会计信息、资料的复核。
1.财务稽核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主管部门规定和领导批示等。
2.财务稽核的基本要求: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必须和批准的预算、计划或报告相符;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支出事项,要将原批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或批准人名称、日期和文号;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填制原始凭证应当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等。
3.财务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财务部是中心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财务部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对其财务状况和管理绩效作出客观评价。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财务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如机关文印、食堂、理发室、医务室以及会议服务、外事用车等服务事项的经费收支、结算管理,建立单项规定予以规范。
第四十四条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受中心财务部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年度终了15日内,向中心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支情况表》以及全面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附注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