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0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112号
施行日期2010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0年第15次司法部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90号和中央编办复字[2008]33号批复,设立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
一、 主要职责
(一)承办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文书送达工作;
(二)承办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承办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工作;
(四)参与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
(五)协助提供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文本翻译和缔约谈判翻译;
(六)承担司法协助类有关法律文书的翻译;
(七)负责司法部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外方为非政府组织的司法部机关司局级及以下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负责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地方司法厅(局)有关对外交流项目;
(十)负责司法部因公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包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等的办理;
(十一)应邀为司法部机关有关对外交流活动提供翻译服务;
(十二)承办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和司法部有关司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 内设机构
“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综合处;司法协助事务处、交流培训事务处、翻译处。
三、 人员编制
“中心”为正局级单位,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0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