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字〔2003〕第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现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办法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审查管理工作,规范审查程序,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的质量,更好地发挥电影电视剧在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剧本的范围
提交审查的剧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项;
2.国家广电总局认为需要司法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反映司法行政题材的电影电视剧本。
二、 审查机构及其职责
1.司法部成立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审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担任组长,部各业务司(局)负责人为审查领导小组成员;
2.各业务司局具体负责涉及本司(局)业务题材电影电视剧本的审查工作;
3.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宣传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情况综合上报等工作。
三、 审查程序和要求
1.需由司法部审查的电影电视剧本,由制作单位向司法部司法行政题材电影电视剧本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剧本文字稿两套和3.5寸软盘三份,以及作者简历、主要成果等有关材料;
2.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影电视剧本所涉及的内容,将剧本分送到相关业务司(局)审查;
3.相关业务司(局)收到剧本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电影电视剧本进行审查。对电影剧本或10集以下的电视剧本的审查,一般应在10天内完成;对10集以上至20集以下电视剧本的审查,一般应在20天内完成;对20集以上电视剧本的审查,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
4.各业务司(局)审查剧本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司(局)领导审查签字后,送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方审查意见,综合出具审查意见稿,并将综合审查意见稿提请审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5.对涉及重大题材或重要问题的,领导小组可邀请相关部领导和非领导小组成员的有关司(局)长参与领导小组的审查会议;
6.鉴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剧本的审查工作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经与部计财司协商,审查费比照加班费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统计的审查剧本的加班时间,具体办理加班费申请。
四、 综合审查意见
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意见起草审查意见,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以法制宣传司名义函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
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审查范围的电影电视剧本,或虽属本办法规定范围,但未按此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由司法部组织拍摄的电影电视剧,除审查剧本外,还要审查样片。样片审查按上述审查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