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6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机关各局,部属各单位: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第16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会管理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 各单位(含预算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按规定管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单位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 各预算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直属监狱、司法行政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直属煤矿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研究所)必须按《司法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司发通[1999]024号)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各预算单位开设和撤销银行帐户,应向部计财装备司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计财装备司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帐户。
三、 各独立核算单位(含直属单位所属二级核算单位)要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则、会计制度和《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计财装备司备案。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会计执业资格,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委托单位财务部门代理财务(部机关的由机关服务中心代理),实行单独核算,由主办单位支付代理单位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四、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及服务必须按规定办理。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第3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第4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第59号)要求,除购买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可由单位向纳入政府采购的中标供应商直接购买外,其他政府采购的物品都应向计财装备司申报,由计财装备司向国管局申请购买。
五、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要按规定进行。各事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要求,对按规定应当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如: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单位合并、分立、清算;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项目,要向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上报部计财装备司初审后,再报财政部备案。
六、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性收费的有关规定,需要收费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部机关各司局今后凡用部拨付经费出版的书籍、资料,下发时不得向各地另行收费。由部拨付经费并以单位集体名义出版的书籍、资料,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和发行费应上缴部计财装备司,由计财装备司按照一定比例向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支付劳务费后,其余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各司局举办的由部拨付经费的培训班不得向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由部补助经费举办的培训班,需要向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应在申请报告中明确收费标准,经部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执行。部机关各司局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发放钱物,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 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要按照《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初制订监狱业务费、劳教业务费年度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主管副部长审批后,送计财装备司备案。预算执行中,计划外支出和计划内5万元以上的支出以及重大财务事项要报主管副部长审批。
八、 各单位要按照部里统一布置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策,报计财装备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各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部计财装备司报送会计报表,全面反映单位各项经费的收支执行情况。
九、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计财装备司要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二)对各单位预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检查,并以部名义予以批复。
(三)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的范围、标准和报表进行审核、检查。必要时,对其帐簿和原始凭证进行检查。
(四)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五)对各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期限纠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纠正。
十、 本规定由计财装备司负责解释。
十一、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