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115号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88]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淄博、潍坊海关(均为处级)。
二、 人员编制八十人,其中淄博海关四十人,潍坊海关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淄博、濮坊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三日